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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0字硕士毕业论文金融用户保护制度探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4900字
论点:消费者,金融,保护
论文概述:

本文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就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了详细阐述与分析,同时结合比较分析方法,从而探析国内立法和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以期完

论文正文:

第一章提出问题: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创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危机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各国正在重新考虑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消费者也关系到中国金融秩序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法律机制是指法律的运行和调整机制,是法律制度实施全过程中各环节协调一致的运行,是法律部分和整体功能的最有效发挥。
应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执法机制。我国金融立法已经初具规模。然而,目前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做法阻碍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步伐。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从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等方面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各种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消费者追求公平正义和获得补偿的最终保障。一旦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纠纷,他们可以尽快“解决纠纷”,以确保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本文选择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是综合的、不可或缺的。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中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作为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的总称,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理解和接受。金融危机的迅速蔓延给欧洲、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业以及整个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体现其重要性,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正如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指出的那样,消费者保护的普遍失败导致大量美国人承担了他们不理解和负担不起的债务,而金融产品巨大而明显的回报吸引了巨大的欺诈,这是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1999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2000年联合王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在大规模金融的背景下提出了“消费者保护”的概念。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废除了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境经营的法律,从而在美国金融业掀起了新一波并购浪潮。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法案。条例草案第五章的条文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私隐,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尊重消费者私人资料的私隐。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是金融监督一体化机制的先驱,它创建了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服务管理局是“成文法规定的单一监管机构”,负责对英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和其他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在该法案中,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四个监管目标明确而简明地确立为:保持市场信心;加强公众参与;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监管目标中增加公众参与和消费者保护涉及消费者。然而,FSMA不要求金融服务管理局转移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所有风险,也不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作出任何保证。金融服务管理局应该做的是让消费者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做出决定,并对这一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金融立法中,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引用的整个第四章解释了“保护客户利益的规则”。2009年9月23日,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业的消费者保护和教育,银监会召开了金融业“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启动会议。该项目旨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积极行动,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中国银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必要和不可或缺的工具。如果没有严格和具体的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那些主张在思考中放弃概念的人和那些认为音乐应该没有声音和图像的人一样毫无意义。在本文开始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之前,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进行生活消费的人。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可以被定义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以满足个人或家庭需求的个人投资者。”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那些需要购买、使用或接收金融产品来维持生活的社会个体成员。”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契约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指需要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并在日常生活中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经营”的监管方针,使得公众习惯上从不同金融行业的角度,如储户、投资者、投保人等,对从事金融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冠以不同的名称。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背景下,传统金融业不断融合,按行业区分金融消费者的方式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当消费者购买、使用或接受金融产品并成为金融消费者时,他们的身份从储户、投资者和保单持有人分别转变为金融消费者。

第二章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分析与问题

第一节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现状
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不足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地位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纠纷增加了。为了保护弱势消费者,《消费者法》修改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然而,一般来说,关于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定是更具宣示性的规定,需要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各种配套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加以规范。《消费者法》也缺乏关于服务消费的可行规定。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本身相对薄弱,还有许多空的白色法律,如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信贷法等专项立法尚未出台。另一方面,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行业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和联系,有序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服务消费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例如,《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8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同样的知情权,但服务消费不同于实物消费。没有具体的标准,服务消费者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他们的权利也无法实现。虽然我国有许多关于服务消费的行业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但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规则的统一性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这也凸显了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不足和滞后。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实践................37-51
第一节域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新方向................37-42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演变................37-40
二,面向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监管................40-42
第二节新趋势: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42-47
一,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42-43
二,英国:金融服务署................43-45
三。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45-47
第三节讨论建立................47-51
一、在................47-49
二、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49-51
第四章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实践................51-61
第一节新趋势:建立多样化的争端解决机制................51-55
一,英国:内部投诉机制,金融服务检查员................51-53
二,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监察局................53-55
第二节中国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重构................55-61
一、构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55-56
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56-61

结论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经渗透到成千上万个家庭。然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没有金融业的发展那么快,甚至有点落后。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共识,而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仍然相对薄弱,这分别体现在立法和制度设置两个方面。金融危机带来的深刻教训和反思,使各国金融监管者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一项不妥协的基本原则,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声称是自大萧条以来最强大和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新政府上台后,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聚焦和稳定”也提出建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作为改革重点。所有这些措施表明,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与审慎监管改革分开,以避免消费者利益被忽视,是历史的必然。建立特殊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庞大的消费金融产品市场的效率和安全的信心。
中国目前的金融消费纠纷体系非常分散。显然,它已经无法应对日益复杂和众多的金融消费纠纷,更不用说给金融消费者全面的法律保护了。在正常情况下,诉讼是争端的最终解决机制。这是消费者追求正义和获得赔偿的最后保障。然而,现实情况是,中国的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渠道相当狭窄。当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时,金融消费者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然而,金融消费者无法用有限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强大的金融机构竞争。此外,与快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相比,漫长的诉讼过程也难以及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国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从整合固有投诉制度、发展金融仲裁模式、引入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制度三个方面重构金融消费纠纷制度,以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实体权利,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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