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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海外投资,东道国,投资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海外投资现状,并指出我国现适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强调了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论文正文: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1)海外投资保险的定义和功能分析
经合组织(经合组织)对海外投资给出了如下定义:“直接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直接投资企业,以获得后者的持久利益,这种行为称为海外投资。该法案涉及两个方面,即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它们属于不同的经济体。此外,它还涉及两个国家,即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海外投资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间接投资,是指一国政府或私人贷款或向外国政府或私人个人发行证券和股票,国际金融组织向政府或私人个人发放的贷款也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即一个国家的私人使用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于外国企业,以获取利润,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般来说,私人直接投资也将用来考察一国国有资本在国外生产经营领域的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生活中,海外直接投资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形式。显然,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企业是否有控制权或管理权。为了鼓励和保护海外投资的利益,资本输出国政府或相关承包商应负责赔偿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国因政治或其他风险,如战争、征用、政府违约、外汇限制等而遭受的损失。这种保险业务叫做海外投资保险。从本质上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为国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相应保障,并确保投资者赔偿可能的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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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东道国政府或类似组织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外国投资者造成直接不利影响的风险是所谓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与政治、法律和社会等人为因素直接相关,是由东道国政治或政策的不稳定造成的。(2)从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政治风险的定义范围来看,政治风险包括战争风险、征用风险和外汇风险。德国、日本和其他国家覆盖面更广。?投资者因东道国的革命、战争和动荡而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就是所谓的战争风险。东道国政府执行特定企业的征用或国有化政策,因此投资者的财产面临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即所谓的征用保险。东道国政府采取某些措施,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或营业收入兑换成外币,并将其转出投资企业所在国,即东道国,从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即所谓的外汇保险。政治风险与国际和国内环境密切相关。分析重大政治风险的成因,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划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政治风险的出现大致有以下原因:第一,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在不同的国家创造了不同的政治形式和制度,不同的政治制度对具体问题有不同的解决办法。这种差异将使投资项目面临潜在风险。第二,经济利益存在冲突。海外投资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以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同时,海外投资企业的存在也给东道国类似本土企业的生存带来了竞争压力。因此,如果东道国采取某些政策保护自己的企业,将会损害海外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第三,东道国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存在各种社会问题,如种族冲突、宗教冲突、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以及许多社会或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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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1)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197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15项经济改革建议,提出了走出去创业的口号。这是中国海外投资政策的开始。同年11月,它正式进入实用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位于东京的“京河有限公司”,由日本东京丸山有限公司和中国北京友谊商店服务公司共同经营。?1985年,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颁布了《对外开放企业条例》,明确规定经济实体申请在国外建立合资企业只需有资金来源、合作伙伴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2)1987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学工业进出口国际化试点。@此后,中国的海外投资活动迅速发展。许多综合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实力雄厚的大型生产企业都进行了海外投资。从投资总额来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0年对外直接投资699亿美元,2011年747亿美元,2012年878亿美元,2013年1078亿美元。其中,第二个两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增长了22。比上一年增长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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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业务回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重点海外投资项目风险保护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国内法律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通知指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投资者遭受战争、政府违约、外汇限制、征收等政治风险损失的主体。此外,对于中国重点海外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提供各种海外投资风险保护服务,如投资咨询、投资保险、风险控制、风险评估等。而且在费率方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让步,并使承包程序尽可能简单,从而加快承包速度。涵盖了各种政治风险,如政治骚乱和战争、外汇限制、征用和额外的政治风险,如业务中断和违约。具体而言,政治骚乱和战争,即革命、叛乱、政变、内战、恐怖事件和东道国其他类似战争的事件,阻碍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或遭受资产损失;外汇限制(Exchange restriction),即投资者兑换外币的自由受到东道国的限制和阻碍,或者兑换成本过高,无法阻止货币向外汇往其他国家等。;征用是指东道国采用各种国有化方法,如没收和征用,导致对投资企业投资的资产和资金的控制权和使用权以及投资项目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剥夺。业务中断是指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因所在国的政治骚乱或战争而暂时完全中断。违约是指经保险人或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标的违反或拒绝履行投资项目协议,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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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类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11
(1)美国双边海外投资保险体系........11
(2)日本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2
(3)德国混合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3
(4)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14
四。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14
(1)建立中国特色海外投资保险基本法的必要性........14
(2)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16
(3)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具体建议........16

(4)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分析与评价

双边投资保险体系的典型代表是美国。采用这一制度可以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更加有效。投资国的境外投资承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根据国内法或保险合同获得代位权,但这种代位权只有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承认才能生效。然而,实际情况是,东道国的国内法不会轻易承认投资国对代位权的这种规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实施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来解决。在双边投资担保协议中,只要东道国承认投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就意味着它承认国际法规定的义务。这样,资本输出国的代位权法律规定可以升级为国际法律关系,有利于承销机构的债权。然而,还应当指出,可能存在海外投资者在该国得不到公平对待的情况,因为如果投资者不在其计划投资的领域与资本输出国签订双边投资协议,他们将无法顺利地从保险机构获得保险。单边投资保险制度的代表是日本。其优点是承销机构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时,不以东道国与投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为前提,这可以大大增加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因此,这也更有利于保护国内海外资本。然而,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存在缺陷,即采用单边投资保险模式的国家往往要求投资者具备持续国籍的条件和用尽当地救济的原则。前者要求投资者从侵权之时到提出外交请求之时都要有保护国的国籍。?后者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国行使代位权之前寻求当地救济,直到当地救济完全用尽。(2)这一原则要求必须用尽所有可能的地方司法和行政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甚至可能达到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混合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这种模式有效地结合了双边和单边模式,在促进德国海外投资发展和保护海外投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在混合模式下,双边和单边模式并不是齐头并进的。事实上,混合模式仍以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辅。具体来说,如果东道国与德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将采用美国模式,如果东道国没有与德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将采用日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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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中国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海外投资活动迅速发展,逐渐成为世界最大投资者。这就要求根据中国的投资特点和现有国情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海外资本提供相对安全的法律保障。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强调了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德国三大海外投资国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有人认为中国应该采取双边担保加单边担保的模式。双边担保更有利于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而单边担保更有利于扩大投资范围。要涵盖的政治风险应该包括征用、政府违约、外汇、战争和政治骚乱。对于其他特殊情况,承销机构可以给予特殊考虑。保险程序也必须有非常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免给海外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方面,应根据中国当前的投资形势和国情制定相应的规定。这是笔者对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初步设想。通过分析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国家的制度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同样,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应该循序渐进,不能盲目追求速度。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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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