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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2字硕士毕业论文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化倾向及其克服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62字
论点:制度,案例,判例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意在指出案例指导制度面临行政化侵蚀或替代的风险。本文从案例指导制度行政化的表征入手,继而分析成因,给出解决方案。

论文正文:

导言针对我国的司法环境,许多学者在面对案件指导制度的管理问题时,认为“管理”的运行模式是实施新司法制度的更合理甚至最好的方式。 作者还认为,我们不应该盲目照搬西方的先例制度。也不能超越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一夜之间实现。 然而,在构建案例指导体系时,需要有一个总体的改革目标或方向来引导,不能满足现状,被动应对。 思考这个话题离不开司法改革的大背景。 许多学者抓住了司法改革的主要矛盾。 例如,“认知理解”与“政策工具”、“智力”与“权威”、“共识”与“权威”等之间的关系。提出这些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司法改革的目标才能实现。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面临着同样的困难。 “权威”或“政策”在司法改革中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体现就是它所遇到的行政化。 与判例法制度成熟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现行的判例指导制度依赖行政权力、意志和手段来运作。 事实上,学者们普遍承认存在“行政”问题,关键是“诺拉离开后”?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有其内在的一般规律。特别判决不能完全否认这一点。从长远来看,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必须遵循判例制度的一般规则。 ......2、基本概念解释在正文讨论前,应解释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确定本文讨论的主题的基本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一、判例的概念 与案件不同,判例是“作为后一种案件模式的先前判决” 运用过去的经验解决现在或将来的问题是人类实践理性的基本经验。 “4人们普遍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将司法判例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即“法律” 因此,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大陆法系,判例一般不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最高法院或其他重要法院的判决在司法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类似的概念包括案例、判例法、先例和判决 判例法是以案例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法律,不同于以成文法或法典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法律。先例是一个案例,一个案例,一个先例,一个对后来的法官有约束力的既判力。判决是法院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是否承担责任作出的最终决定。 5司法案件的分类 一些学者将司法案件分为四个概念:既有判决和相关判决、有影响的案件和规范性案件 掌握这两个概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本文的主题。 这些概念的定义如下:关于既判力...和相关性判断 ......“既判力”是法院先前判决活动产生的司法判例的最初含义。这是一个历史事实。关联性判断是基于既有判决的类型特征及其与后续判决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在延伸意义中形成的判例意义。 \"....第一章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经验和问题第一节案例指导制度的目标和功能 虽然形式不同,但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 借鉴国外经验有助于我们理解案例指导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在美国,“先例(判决;先例”被定义为“法院的判决是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将来处理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的一个例子” 以前的司法判决是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 此外,美国有“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上级法院处理某一类事实或确立法律原则后,本级或下级法院今后处理类似事实时,应遵循既定原则。 “遵循先例”被视为普通法制度的核心。 并非美国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有先例意义。 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其自身和所有其他法院(包括州法院)都有约束力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联邦地区法院遵循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 就州法院系统而言,终审法院的判例法也对上诉法院和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其本身和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 总之,美国判例法体系的特点是同一法院的连续案件之间相互制约,有两个特点:纵向上,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下级法院的判决没有权威性 从横向来看,法院的判决不仅约束下级法院,而且约束自己。 水平方向的约束力小于垂直方向的约束力。法院推翻其建立的先例并不少见。 可以说,美国判例制度构成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判例制度最基本的想象。 在美国,法理学是法律的官方来源 法官不仅运用司法权解决个人纠纷,还承担着运用司法权制定一般规则的职能。 “法官创造法律规则的载体,即判例法,判例法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就是判例法 \".....第二节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和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条例》,宣布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以2010年为界,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2010):在这一阶段,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论证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第二阶段(2010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研究已经从是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转向如何建立和建立什么样的案例指导制度。 现阶段,案例指导研究转向具体的司法技术研究,这种研究更加深入和细致。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的诞生,学术研究已经从抽象的理论转向具体的制度建设。 在第一阶段,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合法性:第一,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经验 一方面,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来看,案例指导制度的传统经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悠久的“案例”历史。一些学者认为,这证明了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合法性。38毫无疑问,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关注判例指导制度是证明其合法性的有益支持,但应该强调的是,法院判决、判例比较和历史判例的概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现代判例。另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的域外经验和借鉴域外案例指导制度的经验也是学者在论证案例指导制度合法性时经常关注的问题。关于借鉴域外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指导制度调查组和许多学者对西方的案件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结合案件指导制度的建设,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需要补充的是,虽然案例指导制度必须有中国特色,但应参照国外有益经验不断完善。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维度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案件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政治影响,案例指导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直到1985年,案例指导工作才开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首次出版,并开始定期向公众公布各种典型案例。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律研究所编辑出版了《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05年1月4日,《人民法院报》开设了“案件指南”专栏,刊登案件。2007年,《人民正义》杂志开始编辑《人民正义(案例版)》第40期。另一方面,地方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2年7月26日的“案件判决”制度。承运人是“公告”。2003年4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承运人是“指导性典型案例”。2003年6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判决规则》。载体是江苏省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指南”司法委员会快报,载体是2004年3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系统“参考案例”,载体是“四川审判” 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案例指导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第三章案例指导制度行政化倾向的深层原因——以行政手段维护案例指导制度的权威...43第三节缺陷在审级系统中的作用....44 1.我国审级制度的现状及缺陷……44 2.审级制度缺陷对案例指导制度管理的影响……46第四节最高法院性质的影响47 1。积极状态是政策法院的前提……472、最高人民法院政策法院的性质……483、最高法院政策法院的性质对行政案件指导制度的影响……49第四章立足司法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制度........51第一节司法改革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时代要求........51 1.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512.司法改革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提........53第二节克服案例指导制度行政化倾向的关键要素........541、审级制度改革......542,法院去行政化......563、法治共识的凝聚......57第三节克服行政案件指导制度倾向的制度保障......581、推动案例指导制度从“行政”走向“司法”...582、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自发秩序”的指导性案例……59第四节克服行政案件指导制度对司法改革的重大意义64第四章立足司法改革,完善案件指导制度第一节司法改革的时代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召开。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开启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规定了这次司法改革的方向,提出全面实施“法治” 目前,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和研究必须以此为背景。 这次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司法权,特别是中央司法权的地位。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首先,笔者试图梳理司法权及其概念的历史演变,为下文的进一步讨论铺平道路。 从历史上看,西方的司法权比行政权出现得晚得多。 两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明显的区别。 尽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但在洛克理论出现之前,司法权仍然从属于行政权 随着12世纪欧洲司法专业化、专业化运动和孟德斯鸠分权的出现,司法独立原则真正确立。在我国,根据周永坤教授的考证,“司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代,但它只是一个理论概念 自隋朝大业初期起,它就成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名称,与审判无关。 因此,现阶段的司法仍然是行政性质的。 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司法”一词具有现代法治的含义,具有审判功能,成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对立的国家权力 后来,在意识形态高度化的时代,“正义”失去了它的理论基础 直到1979年,“正义”再次恢复了它自己的意义,但许多上述传统阴影并没有消散。 在写作过程中,作者……他的结束语认为案例指导系统的研究人员最大的特点是“纠结” 一方面,判例制度是引进的,有自己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环境不能与判例制度完美结合。 学者们正处于和解之中,不断面临选择和困惑。 事实上,这也是司法制度研究或法理学研究中无法摆脱的“原罪”。 本文旨在指出案例指导制度面临行政侵蚀或替代的风险。 本文从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特征入手,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了解决方案。 作者还承认,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需要行政意志或行政手段的保障,不能轻易跨越阶段,违反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这种“护送”需要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不能“篡夺主人的角色”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案件指导制度的管理只是临时性和阶段性的,最终将回到判例制度的一般原则轨道上来。 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模糊的认识。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案例指导系统的管理主题。 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本文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创新性:第一,系统阐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管理特点 笔者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创建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方面阐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表现。其次,深入阐述了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因。 作者对这一问题原因的讨论并不肤浅,而是着眼于从更深的理论层面进行挖掘。第三,深入探讨案例指导的行政解决方案。 鉴于作者有限的学术能力,提出一个完整而完美的解决方案是绝对不可能的。 作者不成熟的想法可能只是一个想法或思路,还有改进和提高的空间空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