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972字硕士毕业论文澳大利亚安全生产立法中的“强制承诺”制度及其借鉴

38972字硕士毕业论文澳大利亚安全生产立法中的“强制承诺”制度及其借鉴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72字
论点:承诺,强制执行,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在收集整理国内外关于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度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澳大利亚安全生产领域可强制执行承诺制度的概念、背景、发展和具体运行机制入手。

论文正文:

1引言1.1选题背景《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概念是指通过系统指导确保人-机-环境的和谐运行,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害工人及相关人员生命健康的各种风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始终得到有效控制[1] 目前,我国正处于政府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阶段。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改革步伐加快,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执法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框架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目前,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已有30多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各种安全生产体系和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生产事故数量逐年减少。 2012年,全国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3.1%和4.7%。全国重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数量分别同比下降14.7%、15.7%和50%。国内生产总值1亿元事故、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道路交通车辆1万辆、煤矿1000吨死亡率分别同比下降18%、13%、11%和34%。2013年,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8.2%和3.5%,重大事故分别下降17.8%和17.2%,重大事故分别下降16.9%和5.9%,其中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5%和22.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3% (2) 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现阶段各种事故的总数仍然相对较大,严重事故时有发生。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在新的安全法中,对忽视安全隐患和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的处罚也更加严厉,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对事故的行政处罚[2] 在新的安全法中,罚款的“起价”和“上限”大幅提高: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英镑,重大事故罚款50万至100万英镑,重大事故罚款100万至500万英镑,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至1000万英镑。特别严重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至2000万元罚款。 ……1.2国内外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研究现状综述,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处罚主要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对“强制承诺”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 在刑事处罚方面,杨郭巨认为,世界上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相对成熟的国家能够找到执法机构所关注的竞争问题的解决方案,使企业能够摆脱被调查的麻烦。第二,一旦经营者的承诺制度成功完成,案件将告一段落,不会伴随非法认定和处罚相关行为。 这不仅避免了长期投诉,也避免了非法风险,保护了企业的企业形象。 就承诺制度的具体应用而言,尹吉果认为,实体制度的重建应侧重于承诺决定[18]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内容 至于适用范围,应排除严重的非法垄断、行政垄断、极高的程序成本和由于承诺而不容易实施的非法行为。承诺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包括有目的的条件(即消除涉嫌非法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共利益的条件,以及传统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不确定事实或法律关系等条件,以及无法确定或无法确定非重大支出的不确定条件。承诺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承诺决定的效力范围、承诺的具体措施和承诺决定的执行机制等。 黄易指出,程序制度的建设应侧重于提高程序透明度和保护利益的机制、承诺决定的变更制度和恢复调查制度。[应建立和完善竞争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承诺解释制度、公众评价制度、听证和咨询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费阳指出,在执行承诺决定时,应允许执法机构和经营者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改变承诺决定。当承诺不能兑现时,我们可以参考欧美的做法,采取罚款、延长承诺决定的有效期、修改承诺决定的内容等措施,而不是恢复调查[20] ......2可强制执行承诺系统概述2.1澳大利亚可强制执行承诺系统的产生和发展-可强制执行承诺“标题-可强制执行承诺”,其中可强制执行的含义是可强制执行和可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名词定义是承诺和保证 -可执行承诺由澳大利亚立法机构发明,首次出现在1993年《贸易惯例法》(1)中 该制度意味着,一旦监管机构(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二)接受违反者提出的承诺协议,承诺协议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强制执行 “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度旨在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违反相关管理条例的问题,而无需经过法院诉讼,并提供了非对抗性的处罚选择[29] 1993年以前,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除了起诉之外,通常还通过行政处罚或接受双方之间的协议进行管理。 然而,双方达成的这种协议缺乏执法力量。违约条款能否执行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 《贸易惯例法》第87B部分赋予这些协议的内容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法院认为允诺人违反了允诺的条款,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判决:1 .命令双方履行承诺的条款;2.命令有关各方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支付一定的费用,其数额为因未能履行承诺而获得的所有经济利益;3.责令第三方赔偿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损失;4.法院考虑其他适当的决定 可执行承诺的本质是惩罚的替代。 该制度包括两个重要概念,即非法企业的承诺和严格的实施保障机制 首先,非法企业承诺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企业可以向监管部门做出承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违法行为的隐患,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该承诺更有利于减轻其非法行为的负面影响,并防止今后发生此类行为,监管机构可以接受该承诺。 执法机构与经营者正式达成承诺后,承诺协议将取代应施加的处罚,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承诺 其次,严格的履约保证机制是指在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度中,如果企业到期未能完成承诺条款,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条款 强制执行令包括责令当事人履行不履行承诺的条款,赔偿因违反承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支付不履行承诺内容所需的费用或者处以罚款。 ......2.2强制承诺制度在澳大利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澳大利亚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方法,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正式实施。 早期的处理措施包括发出改善通知(1)和禁止通知(2),随后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增加现场罚款。 最新的创新是引入了一个可强制执行的承诺系统。 强制承诺制度可以促进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是违反2011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2011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相关规定后的惩罚替代办法 -可强制执行的承诺系统现在可以反映在大多数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中,尤其是在英联邦、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和维多利亚[30]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非法问题有两个主要限制。首先,惩罚方法的类型有局限性 处罚方法不能考虑个别案件的可处罚性和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水平的目的。 第二,诉讼活动是对抗性的 诉讼活动不仅成本高昂,而且阻碍了双方和解谈判的可能性,这正是改变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所需要的。 澳大利亚的执法实践表明,“可执行承诺”制度可以达到传统执法方法,如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通常无法达到[31]的效果 做出承诺的一方是有责任保护职业健康卫生的企业,承诺以责任人与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之间的协议形式存在,协议详细规定了责任人应当或不能做的一些具体行为。 涉嫌违法的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或补偿措施,这些措施不仅仅限于改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生产条件,还包括改善同行业和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如果违反协议,法院可以执行协议中的规定,并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处以额外的处罚。 监管机构接受可执行承诺的目的是为工人、工作场所、行业和社区提供真正的利益。 ……3澳大利亚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承诺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违反承诺协议的法律责任……214学习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承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24.1学习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承诺制度的必要性……224.2在中国安全生产领域借鉴强制承诺制度的可行性..........245强制承诺制度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借鉴建议...275.1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度可以取代法律责任的范围...275.2适用的可执行承诺条件...305.3可执行的承诺启动程序...325.4承诺协会关于绩效监督的讨论:……355.5违反承诺协议的法律责任……355可执行承诺制度参考中国安全生产领域建议5.1可执行承诺制度替代法律责任范围 安全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违法行为不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二是处罚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进行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是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常用的法律责任方法。 违法行为没有有害后果或者虽造成有害后果但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要承担行政责任 二是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失或伤亡。此时,不仅需要追究行政责任,还需要追究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保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民事权利。通过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因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获得赔偿。 二是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以一次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定罪标准。 现行《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犯罪共有11种,包括重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罪、隐瞒和谎报事故罪[40] ……得出的结论是,“可执行承诺”制度为监管当局提供了灵活有效的替代处罚方法。与传统罚款处罚相比,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能够有效降低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更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安全隐患的彻底消除。 根据澳大利亚承诺制度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的实际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一是就承诺可替代的处罚类型而言,本文认为承诺可替代的处罚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同时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承担罚款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二是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因违法行为被罚款。第三,纠正违法行为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第四,监察机关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并同时处以罚款。 其次,就承诺的适用条件而言,本文认为监管部门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应符合承诺制度可以替代的处罚范围,违法案件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承诺制度适合替代本案的处罚。 根据自身情况,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监管调查和整改,多年来有良好的守法信誉,并有经济能力完成承诺条款的全部内容。 第三,在承诺适用制度的设计中,本文将可执行承诺制度的程序划分为申请、协商和接受三个层次,并对履行承诺过程中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法以及违约法律责任提出了建议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