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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新闻媒体利益保护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新闻,新闻媒体,广告
论文概述:

立法者应当及时出台我国的新闻法。只有在法律上给予不法分子以足够的威慑,才能使处于高危状态的记者能够真正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新闻法的诞生,也将为新闻记者享有的职业权利与职

论文正文:

前言

 作为一种介入各种社会纠纷的民事主体,新闻媒体在功能上被要求扮演舆论监督的角色,而在法律地位上又同其报道的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并没有什么特殊与不同;媒体必然揭露了负面事件与反面人物而又不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些许权力。至于所谓“无冕之王”也只应被看作是社会公民对舆论监督者的尊重和对新闻媒体所能发挥的作用所寄予的希望而已,并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因此,功能上的特殊要求与地位上的无特殊性,就必然导致了新闻媒体会“招惹是非而身陷是非之中”。正如《南华早报》总编辑大卫·阿姆斯特朗在清华大学“南华奖学金”颁奖会上的演讲中所讲的:“新闻总是会招致批评,它几乎没有朋友或支持者”。这些是非产生的纠纷,一部分表现为与日俱增的新闻官司,一部分表现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工作所受到的阻碍以及人身与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要改善困惑新闻媒体而使其进退维谷的局面,就必须对导致媒体利益受损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研究出一些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的保护措施。本文既是着力于此而进行的一些研究。  一、新闻媒体与新闻媒体业的发展 所谓新闻传媒业,是指“新闻机构及其各项业务的总称”’。现代新闻传媒业主要是由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期刊社、新闻电影制片厂等专门机构,运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图片、新闻期刊、新闻电影等传播媒介进行的新闻活动的总称。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崛起为新闻媒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互联网成为新闻媒体中最为活跃的一支力量。因此,有人在对传媒下定义的时候,已经特别的提到了互联网。如“传媒—现代社会对从事大众传播的媒体的通称,通常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出版社、杂志社以及影视音像制作机构、互联网传媒等”。2如今,新闻传媒在人类生活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新闻传媒负载着意识形态、文化、信息、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在各国都是一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行业。周光召院士认为,二十一世纪的新闻传媒是信息社会的核心领域之一,是各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是人们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工具。时任中国青年报副总编辑的陈小川在“E一ATLK工NG新经济论坛”上透露,在中国传媒界,虽然很多时候无法确切地计算赢利情况,但一个中等经营状况的媒体,其赢利率一般在2%0到25%之间。更吸引投资者的是《华商报》、《中国经营报》都创造过广告年收入增幅超过30%0的奇迹。通过上述大量的实例可以看出,新闻传媒具有自己特有的利益和权利是无可置疑的。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新闻传媒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得社会赞同所带来的精神上的利益,还包括通过在传播信息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经济利益。 二、新闻媒体利益受损害的主要情形 (一)新闻侵权导致的损失 1.新闻侵权的定义 新闻学者和法律专家们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对新闻侵权这种现象进行了归纳,如新闻学者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而民法学家王利明则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上面的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它们均认为新闻侵权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它和新闻活动相关联,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者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第二,它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新闻侵权的原因分类
新闻侵权,是导致媒体利益受损的主要情形。近年来,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调查,仅在1999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就达15起,平均每月1.25起。今天,我们身边的新闻侵权导致的新闻官司就更是司空见惯了。
(二)虚假广告导致媒体损失 广告和新闻是两个完全不同而又密不可分的概念。自从1987年财政部批准了《人民日报》等八家新闻单位试行企业管理的报告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便开始在我国的新闻媒体中实行起来。因此,媒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告收入的增长。尤其在现代社会,离开了广告的新闻媒体几乎是难以生存的。可是另一方面,在传递广告信息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如果不慎或有意传递了虚假的广告信息,则会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从而遭至自身利益蒙受损失。北京市工商局曾对33家重点报刊进行的抽查,发现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25家;广州市对160家报刊进行抽查,其中有41家在不到一年中竟刊登虚假广告107则。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虚假广告发生的面是相当广的。
1.广告的法律地位

广告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方共同组织实施的。广告和产品质量说明书一样,实质是向受众作出的一种承诺和担保。如果广告虚假,则构成违约责任。新闻媒体发布广告,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新闻媒体与广告客户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体与受众的关系。新闻媒体取得发行收入,向受众提供各种真实有用的广告信息。在这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比较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广告发布行为是一种明确的法律行为。

2.虚假广告的含义和危害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做不真实宣传的广告,对广告真实性的要求,是我国广告法中所明文规定的。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而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至于虚假广告对受众权益的侵害,则主要表现为侵害了受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媒体广告的受众同时也是消费者,他们在通过阅读广告信息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有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律前提是:广告必须是真实的。因此,虚假广告实际上是构成了对受众的一种欺骗。与此同时,受众通过阅读广告,会做出一种选择,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种选择权进行了保护:“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从这个角度上讲,虚假广告实质上是使消费者根据虚假信息作出选择判断,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因此,虚假广告也是对受众选择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利益受损害的主要情形..........7(一)新闻侵权导致的损失..........71.新闻侵权的定义..........72.新闻侵权的原因分类..........7三、新闻媒体利益保护的法理分析..........23(一)新闻媒体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231.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232.市场失灵与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273.新闻媒体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27四、新闻媒体利益保护研究..........34(一)新闻媒体利益保护应遵守的法律原则..........341.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原则..........342.来源的合法性原则..........35 结论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颁布,越来越多的公民会拿起法律这个有力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新闻从业人员也必须对法律知识进行一定的积累,以便在日常工作中,避免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侵权,同时能清楚发现新闻事实中的侵权部分,从而避免了成为一些企图利用媒体达到自己不轨目的之人的手中之剑,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J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9月版z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咎爱宗:《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2002年第2版
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1999年版杨立新:《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一期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1999年版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1998年版
杨立新、尹艳、裴洪均:《侵权赔偿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